浙江省培育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工作指引
索 引 号 | 002482330/2025-00011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文 号 | 主题词 |
浙江省培育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02-06 15:39
来源:文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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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我省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质量,推动培育工作形成有效梯队,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GB/T17775-2024)《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22)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重新修订浙江省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形成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各地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实施工作。
二、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工作按照“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推动创建工作滚动、持续开展。
三、申报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名单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国家5A级旅游景区应具备优质的旅游资源禀赋,有全国乃至世界级的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一般应位于资源普查认定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资源“优集区”;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应符合国标细则一第二部分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评分基本达到90分,国标10项必备条件基本达标。
(二)边界范围清晰合理。申报5A级旅游景区,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联合申报的,各景区之间关联紧密、交通连接方便快捷,经营管理、形象标识和服务标准统一。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被审批或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3年以上,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三)经营状况良好,景区经济效益指标在同等级旅游景区排位靠前(一般应在省内高等级景区近三年年度接待游客人次或总收入排名前50位);度假区具有较强的市场吸引力和影响力,年接待度假过夜游客不低于25万人天。
(四)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游客投诉。
(五)景区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主体规范,应与属地政府协同联动良好。度假区管理机构统一独立有效。
(六)旅游景区、度假区在融合发展、业态创新、品牌塑造、智慧旅游、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方面领跑全国(某一项或几项工作经验被文旅部或其他相关部委、中央及全国重要媒体报道等)。
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培育,各地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创成一个”的要求,认真把好申报工作质量关,实行以质量为先的动态化推荐,具体阶段如下:
(一)组织申报。申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提创建申请,附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根据以上管理意见的相关要求核准后的推荐意见。市直属单位可由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直接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时间不晚于每年5月31日。
(二)创建论证。省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对创建范围、名称、资源、管理机构和下步实施的可行性方案,进行现场客观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培育名单,对明显把关不严的申报,书面通报所辖市主管部门。
(三)方案编制。申报单位应在纳入培育名单1年内制订全面提升方案。方案经设市、县(市、区)两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后,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备案。
(四)推荐原则。对于5A景观质量评价,省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按照景区资源价值的实际水平和创建成效,择优按序推荐;对于已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景区,采取“明查+暗访+网络评价”等多元化渠道全面评估创建进展后,按序择优推荐上报。对于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优先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相对机制最完善、成效最凸显、市场认可度最高的旅游度假区。度假区年度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
五、创建培育要聚焦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导向,项目化、清单化、常态化推进,明确各项工作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确保创建落实落细落地。
六、建立“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培育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年度评估中发现进度缓慢,创建不实的,予以通报并退出培育序列名单。
七、培育对象应重视数据统计和大数据分析,注重收集、整改与反馈游客评价意见,全面真实反映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水平。
八、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培育过程中,出现重大舆情与意识形态事件、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游客投诉事件、重大生态环境破坏案件、重大文物破坏案件,严重破坏旅游生态环境、虚假填报信息行为等情况的,暂停培育资格,待相关问题处理销号后再行申报。
九、本指引由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浙文旅资源〔2021〕46)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