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2330/2025-0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件编号 | 浙文广旅科教〔2025〕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66-2025-0004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5年9月30日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对文化广电旅游行业的支撑推动作用,规范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按照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相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创中心是指经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厅”)认定,围绕“文化+科技”部署要求,聚焦文宣铸魂、文脉赓续、文旅兴业、文艺创优、文化惠民、文明互鉴,以培养高素质文化广电旅游科技人才,开展文化广电旅游领域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我省文化广电旅游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创中心按照功能定位分为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两个类别,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组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产学研用,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第四条 科创中心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实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运行与管理。科创中心是学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省厅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原则,有序推进科创中心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科创中心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等制修订及决策支撑工作;优先推荐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科创中心,申报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先推荐其科研成果和创新项目参加文化广电旅游领域相关赛事、评奖活动;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计划、人才计划和各类科研攻关项目。
第二章 管理任务
第六条 省厅是科创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创中心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
(二)统筹科创中心规划布局,决定科创中心设立、调整和终止,及时公布相关动态;
(三)及时发布科创中心研发进展、研究成果等相关信息;
(四)指导依托单位做好所属科创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支持科创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科创中心建设、运行与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厅关于科创中心的具体工作,制定科创中心章程、管理制度,完善组织结构和保障机制;
(二)指导科创中心确定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事项;
(三)为科创中心建设运行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聘任科创中心主任,并报省厅备案;
(五)督促科创中心开展年度总结、参与定期评估等,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科创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我省文化广电旅游行业需求,针对重点领域、前沿领域、新兴领域、特色领域、交叉领域开展方向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解决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积累相关基础数据,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实现科研成果系统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应用;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凝聚培养专业化、国际化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学术交流与产学研融合;
(三)组织开展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等的研究制订;
(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国内外前沿科技成果,推动技术储备;
(五)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并将相关创新成果应用于文化广电旅游领域;
(六)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七)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重大事项,完成年度总结报告,配合开展定期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九条 申请设立科创中心,可以由一个法人单位提出,并作为依托单位;也可以由多个不同类型的法人单位联合提出,但应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作为共建单位,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十条 依托单位申请设立科创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实体,且有较好基础条件和较强研究实力;
(二)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研究领域,符合我省文化广电旅游科技发展方向,研究水平在省内或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掌握一定核心理论、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积累有较为雄厚的基础数据,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能力,以及成果转化经验和成功案例;
(三)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以及团结协作、稳定高效的人员队伍;
(四)有较强组织保障能力,能为科创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场所、经费、实验条件等保障条件,能确保科创中心人员与场地相对集中,并有效承担具体科研任务;
(五)有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和完善的科研安全保障机制,近3年未发生科研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 满足条件的单位可填写《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申报书》(详见附件),向省厅申报。
第十二条 省厅依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现场实勘,综合现场实勘结果确定是否公示并设立科创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创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每届聘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任职条件为: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没有行业内严重违纪行为;
(二)本科研领域内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三)主持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身体状况良好,能至少完成一任任期;
(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科创中心主任职责。
依托单位需及时向省厅报备科创中心主任相关基本信息;如主任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的,依托单位须在3个月内按照上述条件重新聘任并向省厅报备。
鼓励设置专职管理人员1人,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创中心经费的保障和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别(重点实验室类或技术创新中心类),制订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科创中心应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注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强化协作提升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科创中心应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及保密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科创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重视科研伦理审查,建立学术不端预警机制;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杜绝数据造假、论文买卖等失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科创中心名义收取会费、加盟费等无实际工作内容的费用。
第十八条 科创中心应加强与学术界、产业界以及地方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承担各级课题、项目和科技创新工作等,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和流程,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落地应用。
第十九条 科创中心需更改名称、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厅审定。
第五章 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创中心需围绕承担任务、科研成果、行业支撑、成果转化、建设运行等内容,开展年度总结,相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厅。有涉密内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厅视情对科创中心进行不定期走访,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省厅每3年对科创中心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科创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仍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科创中心序列。
第二十三条 成功申请设立研究方向类似、功能相同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列入科创中心序列。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将终止科创中心建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再以科创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一)不接受省厅管理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总结工作,且经提醒后一个月内仍未完成的;
(三)不参加定期评估,或定期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且经督促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六)依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七)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存在其他应该撤销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科创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英文名称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ZheJiang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Culture Radio Television and Tourism”。其中,“×××”为科创中心研究领域的概括性描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
科教[2025]16号附件-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科创中心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