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02482330/2024-11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浙文广旅视听〔202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66-2024-0005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浙江广电集团、华数集团、省文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4号),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7日
浙江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大视听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大视听产业园区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4号)要求,结合我省大视听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大视听产业园区是由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为推动大视听产业发展认定的,在吸引视听相关企业、机构、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产业要素集聚方面成效显著,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引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创新驱动、内容为王,坚持聚焦主业、突出特色,推动构建具有高技术支撑、高价值附加、高能级传播的大视听全产业链,为打造高水平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贡献力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大视听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在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拟申报的园区应有完善的领导管理体制,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明确运营主体,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四)主导产业聚焦大视听产业某一领域或方向,具备一定基础和规模,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视听业态丰富,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吸引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入驻,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带动能力较强,具有突出的带动能力;具备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有相对集中和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并符合地方规划管理要求,具有突出的平台效益;技术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融合应用效果较好,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入驻的科研、制作、创意、技术应用、产业服务等方面视听机构数量较多,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具有完善的产业生态。
(五)拟申报的园区应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方向定位、分阶段发展目标、主要建设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支撑资源和实施推进路径等。
(六)具有其他特色优势。
第五条 园区的发展规划布局应当优先考虑促进大视听领域的高新科技研发应用、精品创作生产、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推广、产业链拓展融合、新兴业态培育等,严控功能单一、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制景拍摄等园区(基地)。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省大视听产业园区遵循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工作原则,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厅提出意向,省厅对具备建设基础的进行具体指导和跟踪培育,指导园区明确发展定位、规划和落实地方支持政策,待培育到一定阶段符合前述申报条件后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命名。
(一)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逐级对地方申报的园区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厅,省直相关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申报园区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厅。
(二)省厅按照前述基本条件和所需材料等要求,对各地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材料审核通过后,省厅组织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根据征求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指导申报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后,报请省厅批准。
(五)省厅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批复事项在省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印发文件予以批复。
第七条 申报省大视听产业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一)《浙江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申请报告。主要包括:1.园区的基本概况,包括领导管理体制、运营主体、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情况。2.园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及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及近三年经营情况。3.园区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突出业绩及近年获得的表彰奖励情况。4.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所在辖区政府对园区土地、规划、项目、金融、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情况。
(四)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八条 加大对大视听产业园区服务力度,支持园区在项目发展、宣传推广、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多个层面开展活动,引导集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质创新资源在园区落地发展。支持大视听领域各类实验试点、创新改革事项优先在园区落地探索。支持简化园区视听企业有关内容、资质审核审批事项工作程序,通过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培训指导、建立预审机制、实施审批业务驻点等方式提高效率。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大视听园区服务指导,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财政税收、用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园区进行倾斜和扶持。
第十条 发挥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联盟、视听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对园区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推进各类产业园区梯次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园区及企业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视听核心元器件产业、超高清视频产业、未来电视等领域,加大研发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研发攻关项目。支持园区及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视听领域实验室等科创平台,开展视听关键技术和标准攻关、人文社科项目研究,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十二条 支持园区及企业强化交流展示,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办好具有浙江特色的品牌活动,开展系列创作交流展示活动,增强产业话语权和行业影响力。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省厅负责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申报审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地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省大视听类产业园区的建设指导、审核推荐、政策支持和监管管理。县(市、区)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的建设指导、初审推荐、政策支持和日常监管。大视听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省大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制度,支持园区每年遴选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项目进入省大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优先推荐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等各级各类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加强园区统计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省厅定期组织开展大视听产业园区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园区建设发展情况。积极探索开展无感监测,通过数据监测、分析,指导各地加强园区建设的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
第十六条 完善园区梯度培育和进入退出机制。每年对已认定的省大视听产业园区开展调研,重点围绕基地基本营收情况、特色竞争力、创新引领力、地方政策支持、领导管理体制等方面,了解基地建设成效,提出有针对性的服务指导意见。对具备条件的园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园区。对建设不力、发展滞后的园区,限期整改或予以退出。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和基地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把园区建设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主动加强整体谋划,确保国家和省级有关园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省大视听园区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园区建设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书面逐级报送所在市、县(区、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汇总辖区情况书面报送省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批复的省级大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