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测量方式的通知
索引号 | 002482330/2024-116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浙文广旅市〔2024〕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66-2024-0001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测量方式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幼儿园之间距离测量方式明确如下:
一、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直线距离测量方式:
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区域(含同一场所兼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区域)外沿任意一点在地面的垂直点与学校、医院、机关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在地面的垂直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外沿界定模糊、具有争议的,应以学校、医院、机关和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规划或建设等法律手续(资料)为准。
二、游戏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行走距离测量方式: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区域(含同一场所兼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区域)任一出入口与学校用于学生出入的人行交通通道闸口之间的最短交通行走距离,不供人员日常通行,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实地测量时,应以通道闸口外边沿为基线;未设控制通道闸口的开放式学校、幼儿园,以其用地控制线外边沿为基线。交通行走距离测量路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执行。
出入口界定模糊、具有争议的,应以学校和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规划或建设等法律手续(资料)为准。
三、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距离测量方式参照学校距离测量方式执行。
四、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的要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鼓励开展行政审批指导服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