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002482330/2022-00399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2-08-12 |
文 号 | 主题词 |
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2 18:05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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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我省全面整合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6月15日王浩省长签批同意体育行政执法整体转转至文化行政执法)和文物七大领域执法职能,形成覆盖全省的统一、高效、有序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以下合并称“执法部门”)统一、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商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和省文物局,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以下简称《行使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备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百三十五号);
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及相关部委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
4.我省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
二、编制过程
我厅商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和省文物局研究后,起草了《行使办法》,并经多次修改,形成了《行使办法》初稿,先后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市体育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工作专班)、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于2022年6月8日至17日在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并于6月24日专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了厅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行使办法》,2022年7月 日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使办法》全文由24条组成,对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原则和范围、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法律法规中设定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和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几种处罚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量化,便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选择适用。
《行使办法》由我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和省文物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文。
四、实施日期
《行使办法》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