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02482330/2022-003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浙文旅科教〔202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66-2022-0002 | 成文日期 | 2022-01-10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ZJSP66-2022-0002
浙文旅科教〔2022〕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2年1月7日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调整。
(三)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每个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设施条件
(一)培训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建筑面积
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培训安全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要求
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质量管理
(一)教学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开。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以保证质量,自编材料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研发、审核、选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资金统一纳入省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八、附则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本准入指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规范到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