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解读
索 引 号 | 002482330/2022-00384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2-01-17 |
文 号 | 主题词 |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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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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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号)(以下简称《指引》)于2022年1月7日印发,并将于2022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
二、制定思路
《准入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通过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建设,强化管理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努力构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接受美育教育的需要,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三、制定原则
(一)聚焦解决问题。聚焦目前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突出问题,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
(二)坚持发展导向。强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创设一个稳定、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注重依法依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双减”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明确各项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四、制定过程
从2021年8月下旬,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双减”工作专班,组建《准入指引》起草小组,通过开展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摸排走访、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全方面分析调研,组织专题研讨论证,形成《准入指引(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认证、社会风险评估,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充分吸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准入指引(送审稿)》。
五、主要内容
《准入指引》共分八个部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机构设置、设施条件、从业人员、质量管理、审批登记、资金监管和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准入指引》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明确机构设置要求。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章程五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引导机构合法合规设置,着眼解决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小、弱、散”现象,拥有明确的组织架构。
(三)明确设施条件要求。从培训场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培训安全四个方面对培训机构的设施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提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基础和安全保障。
(四)明确从业人员条件要求。从基本要求、人员配备、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做了要求,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从业标准提供依据支撑。
(五)明确质量管理。从教学要求、培训材料两个方面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能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并选用相匹配的学习材料,加强自编材料的内部审核和所有培训材料的备案管理。
(六)明确审批登记流程。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最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七)明确资金监管。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提出要求,明确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培训机构资金纳入规定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政策原文:https://ct.zj.gov.cn/art/2022/1/17/art_1229678759_2422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