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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30/2020-10015 公开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0-11-18
文  号 浙文旅资源〔2020〕43号 主题词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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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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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旅资源〔2020〕43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充分发挥我省“三个地”政治优势,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实际行动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红色力量,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18日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实际行动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红色力量,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是指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所遗存的纪念地、标志物等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具有接待游客开展瞻仰缅怀、游览教育主题活动等功能,具备相应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旅游区。

第三条  加强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红色旅游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防军事教育为主题,深入挖掘思想文化内涵,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展示方式,提升教育效果,打造全省红色旅游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创新区。

 

第二章  申报和命名

第四条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红色主题鲜明。红色资源保存完整,革命历史、革命文化、革命事迹、国防教育等主题突出,红色元素鲜明。

(二)公共设施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安保、卫生、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健全,定期开展文物维修保护工作。

(三)教育功能突出。突出红色教育功能,提供免费开放或减免门票服务,建立与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驻地部队共建共享机制,针对党员干部、青少年、部队官兵、基层群众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四)管理服务规范。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开展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工作。具有和基地规模相匹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讲解员队伍。全面落实基地文物维修保护、展陈布展等各项经费。

(五)综合效益明显。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和教育意义,红色旅游产业和事业融合发展,“旅游+”发展良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

第五条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命名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遵循自愿申报、分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对照《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评价标准》自评,自评达标的,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简介、硬件设施、展陈内容和形式、队伍建设、制度保障、活动开展情况等资料;

(三)展品目录、展陈大纲、讲解词;

(四)专业研究人员资质介绍。

第七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有关申报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价,评价结果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命名为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要有相应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明确,人员队伍稳定,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服务品质优良。

第九条  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应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红色旅游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完善教育功能,加强宣传推广力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红色旅游教育作用。

第十条  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实行动态评价机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中发现问题,将视情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撤销称号等处理。被撤销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称号的,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市、县(市、区)两级的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评价标准.doc


政策解读:《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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