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000MB1808837C/2026-1010558579 公开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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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8 17:29

来源:省文广旅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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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制定实施的《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对促进我省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省级相关部门职能调整,为更好适应新时代民宿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要求,我厅在前期调研、与相关部门座谈沟通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5月27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 系 人: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 陈方舟

电 话:0571-85212756

邮 箱:286229603@qq.com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53号

邮 编:310007


附件:《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6年5月18日



附件1


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省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xxx同意,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房屋客房总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

二、民宿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宿,应当依法向公安、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并申报登记。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土地和建筑物权属须清晰合法,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含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其中新建的农村住宅还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要求。改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开设的民宿,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使用住宅房屋开办民宿,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使用非住宅房屋开办民宿,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并进行施工。

4.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1.建筑主体应采用不燃材料。采用钢结构时应按消防标准进行防火保护。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等结构的,宜独立设置,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6.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1具2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明火厨房需配备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及灭火毯,并放置在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7.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单栋建筑客房数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10.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1.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

(三)民宿的治安安全

1.依法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要求在数字化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备案或信息填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等便利方式,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

3.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防盗设施不得安置在消防疏散通道处、逃生出口处。

(四)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公共卫生间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和用品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5.自行加工膳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小餐饮店登记。根据服务类型和供餐规模规范设置食品处理区,其场所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满足需求,食品经营过程符合GB 31654要求。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8.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9.不建议在易受山洪地质灾害冲击的区域开设漂流、溯溪、露营、河滩烧烤等涉水项目。

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疾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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