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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30/2026-00039 公开分类
发布机构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6-04-28
文  号 主题词

《浙江研学旅游指导师工作导则》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发布时间:2026-04-2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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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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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8日《浙江研学旅游指导师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订意见6份,合计具体修订意见条19条,具体如下:浙大城市学院国际文化旅游学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2条;浙江大学休闲学与艺术哲学研究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2条;杭州长乐研学教育基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4条;浙江皓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条;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0条。

经研究,有2条修改建议因不采取分级形式等原因,未予以采纳,其余17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采纳意见如下:

一、浙大城市学院国际文化旅游学院

1. 建议在 4.2.2“浙江在地性知识” 中明确核心范畴,如“宋韵文化、吴越文化、乡村振兴、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浙江特色文化与产业知识”,避免在地性知识表述模糊,让指导师有明确的学习方向。

2. 建议在 10.2.10 中补充“宜参与浙江研学旅游标准研制、典型案例编制,为地方标准化建设提供实践支撑”,让经验分享与浙江研学品牌打造、标准化建设结合。

二、浙江大学休闲学与艺术哲学研究院

1. 关于在引言部分补充引用《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的建议:建议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列入《浙江省研学旅游指导师导则》的“引言”部分,作为依据和支撑文件之一。

2. 关于在前言中明确本导则在浙江省研学旅游标准体系中定位与关系的建议:《浙江省研学旅游指导师导则》多次引用《浙江省研学旅游线路设计导则》《浙江省研学旅游课程设计导则》,说明本文件属于浙江省研学旅游标准体系中的系列文件之一。建议在前言中简要说明本文件在整体标准体系中的定位及与其他系列导则的关系,以帮助使用者准确理解文件边界,避免理解歧义。

三、杭州长乐研学教育基地

1. 建议5.2.1可以再扩展户外拓展师,自然教育师、家庭指导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 建议6.2.1安全拓展技能,导游证可替换应急有关或安全有关的证书。

3. 组织实施既然针对对象,是希望打造全域研学旅游指导师,还有一种类型是亲子对象,建议增加亲子的内容。

四、浙江皓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 在5.2.1建议研学旅游指导师证书与导游证应实现资格互通,所以是否在该处继续建议获得导游证可待讨论。

五、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1. 在“5 活动组织与实施 / 9 资信收集与分析”建议将第9章“资信收集与分析”调整为“方案编制与策划”,并在第5章“活动组织与实施”中系统纳入“课程设计”“方案编制”“活动准备”“活动实施”“评价反馈”等核心技能模块。 当前导则第9章标题为“资信收集与分析”,内容涉及市场调研、信息收集、信息分析等,属于前期辅助工作;第5章“活动组织与实施”侧重于活动执行层面。然而,《研学旅行指导师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将“研学活动课程设计与开发”“方案编制”“活动准备”“活动实施与保障”“评价与反馈”列为指导师的五大核心技能,形成了完整工作闭环。当前导则缺少对“课程设计”“方案编制”“评价反馈”的系统规范,第9章内容定位模糊。建议将第9章重组为“方案编制与策划”,明确课程设计、方案制定、资源评估与组合等要求;并在第5章中增设“评价与反馈”子节,与第11章“评价与改进”形成呼应。

2. 在“11 评价与改进”建议大幅扩充第11章“评价与改进”,明确评价主体、评价维度、评价方法、等级划分及结果应用机制。 当前第11章仅有一句话:“宜通过座谈交流、书面检查、现场考察、暗访调查等形式对研学旅游指导师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可应用于研学旅游指导师能力和水平的持续提升。”内容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参照《研学旅行指导师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职业技能评价的详细规定(包括申报条件、评价方式、评价内容、权重表等),建议第11章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a) 评价主体(机构自评、行业组织评价、第三方评价等);b) 评价维度(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核心技能、工作业绩等);c) 评价方法(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业绩评审等);d) 等级评定标准(与第4章建议的职业技能等级对应);e) 评价结果应用(晋级、退出、激励等);f) 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复评、继续教育要求等)。

3. 建议封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可以使用标准体系的封面。

4. 关于3.1“全社会全年龄段人群为参与者”表述泛化,对象不准确。

5. 关于4,2.1引用法律法规存在风险,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为全年龄段指导师的通用依据。

具体分析:4.2.1条要求掌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如果按照草案定义,服务对象包含“全年龄段”(含成人、老年人),则义务教育法并不适用。标准条款必须与适用范围严格对应。若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则定义必须修正;若坚持全年龄段,则不能强制要求掌握义务教育法。

6. 关于“5.1.2.4 教学方式”若对象是全年龄段教学方法分类存在逻辑矛盾,将“青少年”与“中老年”作为并列的二元对立群体,忽略了“儿童”及“成人”阶段。具体分析:5.1.2.4条仅区分了“青少年”和“中老年”。根据认知发展理论和教育学常识,儿童(小学阶段)的认知特点与青少年(中学阶段)截然不同。且“中老年”跨度极大,60岁的活力老人与80岁的高龄老人在体力和认知上差异巨大。标准中的分类过如果不细,就不具备指导操作性了。

7. 关于“5.2 拓展技能”中混入了“资格资质”要求,违反了职业技能标准编写通则。具体分析:第5.2条标题为“拓展技能”,但内容却是“5.2.1 资格资质(宜具备教师资格证...)”。在GB/T 1.1及职业标准编写中,“资质”是准入条件或评价结果,而“技能”是行为能力。将“宜具备证书”写入“技能”章节,属于典型的分类错误。且“宜具备”属于推荐性条款,无法作为职业能力的硬性评价指标。

8. 关于“6.1.3.4 医疗急救”急救技能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伦理风险,指导师不具备行医资格,条款涉嫌非法行医。

具体分析:6.1.3.4条要求指导师“实施基本急救处置”。在法律层面,非医疗专业人员在非执业场所(如野外)进行医疗处置(如包扎、给药、心肺复苏后的高级气道管理)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标准应强调“呼救”和“基础生命支持(BLS)”,而非笼统的“急救处置”。

9. 关于“11评价与改进”评价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未建立量化指标,“暗访调查”作为评价手段缺乏法律依据。

具体分析:第11章仅笼统提到“座谈交流、暗访调查”。作为指导师的导则,缺乏具体的KPI指标(如课程完成率、安全事故率、满意度评分)。此外,“暗访”通常适用于对经营场所的检查,用于对“人”(指导师)的职业道德评价在程序正义上存在瑕疵,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征求意见公告:http://ct.zj.gov.cn/art/2026/4/8/art_1229727573_574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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