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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30/2023-09658 公开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3-05-10
文  号 主题词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拟出台《“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0 13:05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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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和管理,我厅拟出台《“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现予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510日至518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实名反映(以邮戳日期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凡匿名、冒名或逾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53号

邮政编码:310013

联系电话:0571-85216610    

  

附件:《“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10


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自强;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建成果人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和满意度。

  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的群众文化品牌项目,命名周期为3年。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具有某一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特定区域,评选主体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既包括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等传统艺术形式,也包括摄影、合唱、油画、农民画等当代兴起的文化艺术形式。

第五条  “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发展工作,并将其作为推进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有专项规划、长期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有较为完善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阵地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和活动组织开展等有政府专项经费保障,并有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的良好基础。

(三)有较为完善的组织保障机制。当地政府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并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完备的创建档案记录。

(四)具备常态化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五)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推动全民艺术普及卓有成效。

(六)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须具有在市级以上展览、演出中发表或获奖的代表性成果。

(七)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旅融合、文化产业发展,助力共同富裕。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八)强调群众性、参与性、普及性、整体性和创新性,侧重于通过某种特色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的推广普及,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生态的整体保护和创新发展,扩大影响力和参与面,使广大群众成为本地特色乡土文化的传承者、创造者、爱好者和传播者。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县(市、区)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浙江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七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文化发展状况、县乡数量、以往命名数量的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主,研究确定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数量

第八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命名工作;设立专家评审指导委员会,强化对“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后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常态督查与专业指导。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为申报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

第十条  “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程序如下:

(一)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对各地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官方网站“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四)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命名对象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开展“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风清气正。

第十二条  参评地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结果。

第十  被命名的“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积极组织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和传播推广活动,依托本地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开展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演出活动,培育民间文化艺人和特色团队,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普及活动,提高民间文化艺术品牌项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当地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十  已命名的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须在下一次评审中递交申请复核材料,参加复核验收。

第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对“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管理。在命名周期内,专家评审指导委员会将对已命名的“浙江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一年。仍无法命名条件的,将予以摘牌。

十六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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