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应好【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 索 引 号 | 001/2021-03953 | 公开分类 | |
| 发布机构 | 2021-07-22 23:30:55 | 成文日期 | 2021-07-22 23:30:55 |
| 文 号 | 主题词 |
方应好【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发布时间:2021-07-22 23:30
来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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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盐文综罚字〔2021〕15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方应好
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1〕15号
当事人:方应好
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沛河村豆院组
2021年5月28日15时35分,海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陈明辉、蔡建凤、严洵巡查时发现海盐县于城镇振兴路313号三马紧固件(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楼209室阳台安装了一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进入209室进行依法亮证检查,经询问住宿人员方应好,其表示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为其本人安装和使用,宿舍内电视上方放置一台接收机,经查看,电视机可接收CCTV-10、CCTV12等国内电视台,执法人员其责令改正,并现场协助其拆除,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方应好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许可,在海盐县于城镇振兴路313号三马紧固件(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楼209室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供自己收看电视节目,2021年5月28日海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并查获该违法行为。当事人方应好于2021年5月28日接受调查询问,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查并发现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方应好对违法事实确认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之规定,当事人因主观上法律意识淡漠,导致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的发生,扰乱了我县对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秩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1年6月17日,我局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盐文综罚告字〔2021〕15号),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接收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被查获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型号:DR-S2009)。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的事由种类: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