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 索引号 | 002482330/2021-089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件编号 | 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66-2021-0006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ZJSP66-2021-0006
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领域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创新监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梳理划分文化和旅游领域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结合告知承诺、教育改正等执
法理念,引导经营主体强化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高质量推进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
——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倡导诚实守信。对不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适用条件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违法;
(二)实际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当场或在当事人承诺的合理期限内整改;
(四)属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3)所列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原则上对纳入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按本意见执行,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当事人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自愿签署承诺书后,执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依法查处。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立案、调查和决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提供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本意见的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本实施意见于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
联 系 人:省文化和旅游厅执法指导监督处 黄恢月
联系电话:0571-85212780;
联 系 人: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 陈俊
联系电话:0571-81051235。
附件:1.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2.执法流程图
3.《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1-3下载:
执法[2021]44号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