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旅产〔2020〕17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浙文旅产〔2020〕2号)要求,在各地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研究,确定温州市等5个设区市、余杭区等18个县(市、区)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名单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名单
一、设区市
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衢州市
二、县(市、区)
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温州市瓯海区、平阳县、嘉善县、桐乡市、长兴县、安吉县、德清县、诸暨市、义乌市、东阳市、临海市、仙居县、开化县、丽水市莲都区、松阳县、舟山市普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