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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30/2020-10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文旅市〔2020〕9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66-2020-0006 成文日期 2020-07-20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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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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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旅市〔2020〕9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19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省级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设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定期发布或更新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浙江”网向社会公开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

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分类制定。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评价指引,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权重设置。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倍;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倍。

第九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开展宣传;

(五)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利用“信用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限制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省级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复核结果的同时,将相关结果报送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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