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的函
索 引 号 | 002482330/2020-10062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0-10-16 |
文 号 | 主题词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的函
发布时间:2020-10-16 09:51
来源: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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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旅市〔2020〕16号
各相关网络平台、支付平台企业: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网上直播带货、线上教育培训、网络社交等需求十分强烈,尤其随着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全面推进,来我厅咨询和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用户激增,主要原因是各相关网络平台、支付接口对入驻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时,均要求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障行业顺利复工复产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强调如下: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上述“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是指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网络小说、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美食、体育、聊天、电商、新闻资讯等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废止,自该日起网络游戏经营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请各网络平台、支付平台等相关企业严格把关,对无需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应要求提供该许可证。对企业经营内容无法准确判断的,以我厅出具的书面意见(不予受理通知书)为准,也可向我厅市场管理处咨询。 联系人:袁璟晶,联系电话:0571-85215848。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