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测量方式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 002482330/2024-11627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文 号 | 主题词 |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测量方式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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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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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拟定了《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测量方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于2024年10月1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 系 人: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袁璟晶
电 话:0571-85215848
传 真:0571-85211715
邮 箱:9752441@qq.com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53号
邮 编:310007
附件: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测量方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测量方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近来,各地在审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程中,对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幼儿园之间距离测量方式要求不一、标准不一,有些甚至引发行政复议等情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幼儿园之间距离测量方式明确如下:
一、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直线距离测量方式: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区域(含同一场所兼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区域)外沿任意一点在地面的垂直点与学校、医院、机关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在地面的垂直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外沿界定模糊、具有争议的,应以学校、医院、机关和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规划或建设等法律手续(资料)为准。
二、游戏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行走距离测量方式: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区域(含同一场所兼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区域)任一出入口与学校主要用于学生出入的人行交通通道闸口之间的最短交通行走距离,不供人员日常通行,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实地测量时,应以通道闸口外边沿为基线;未设控制通道闸口的开放式学校、幼儿园,以其用地控制线外边沿为基线。交通行走距离测量路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执行。
出入口界定模糊、具有争议的,应以学校和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规划或建设等法律手续(资料)为准。
三、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距离测量方式参照学校距离测量方式执行。
四、本《通知》所指的“学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为《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所指规定的幼儿园;“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机关”是指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不含派出机构)。
五、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的要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鼓励开展行政审批指导服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