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及动态评估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2482330/2022-00421 | 公开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 文 号 | 主题词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及动态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6 12:37
来源: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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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旅产〔2022〕1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树立文化企业示范引领典型,加快推进文化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依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开展2022年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及动态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
二、申报条件
拟申报2022年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明确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程序
拟申报2022年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在此基础上,由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2-4家文化企业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杭州、宁波等文化产业相对集聚地区可适当增加名额)。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申报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动态评估
为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质量和水平,决定结合本次申报工作,对往年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请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结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对本辖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所提供的文化产品(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强化退出机制。通过动态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好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功能和作用。
五、时间安排
请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于6月15日前,将动态评估自评报告、申报推荐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可参阅《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条)报厅产业发展处。电子版材料请通过浙政钉发送。
六、其他
请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及自查自评工作,对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本着支持发展的原则,综合考量其经济发展指标。根据梯队培育原则,今后在开展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时,其推荐名单原则上从现有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联系人:孙坡、方学斌,电话:15757519419(浙政钉同号)、0571-85212753。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4.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承诺书
5.往年已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
6.往年已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