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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7 14:29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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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2月26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新世纪第三个十年浙江省非遗保护领域出台的第一个文件(文件号:浙文旅非遗[2020]1号),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推进文化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新时代对浙江非遗保护新要求,是浙江非遗保护构建“四大体系”、推进“五化建设”的重要成果,对规范、引导和保障浙江非遗有序健康发展,促进新时代浙江非遗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立足浙江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与之前相比,《办法》呈现了以下几点新变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传承人工作理念。《办法》紧密围绕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工作理念。首先,《办法》不仅注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项目的保持与发展能力,更注重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德、绩、勤”等方面全面发展对项目规范发展的意义。《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要有“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也要“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顺应时代发展,以“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理念,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次,《办法》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工作为核心带动非遗保护工作整体提升理念。非遗保护实践中,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广泛参与是各项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因素,《办法》规定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义务涉及当前非遗传承体系建设、展示传播、调查研究、弘扬振兴等多方面内容,因此,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不能割裂看待自身的权利义务,应以整体性思维审视作为代表性传承人的责任和使命;再次,《办法》凸显管理工作的人文关怀理念。《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和传承活动中尊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同时,在明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没有进行“一刀切”,在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特定情况下不能履行传承义务、开展传承活动时,充分肯定和认可传承人对项目保护所做的积极贡献,给予其特定荣誉称号,同时对去世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彰显了管理工作的人文关怀理念。

二是进一步完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机制。《办法》完善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条件、认定细节和工作流程,相比以前更加严谨、科学、规范。《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传承人评定后的管理,第十八、第十九条明确实施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机制和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非遗传承人管理机制。促进非遗项目生命力的提升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旨向,担当、尽责和具有示范作用的传承人队伍是项目生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因此,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是规范传承活动有序、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与义务实现对等的有效手段,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其目的不在于“管”,而是为了落实非遗保护的新要求,破解非遗传承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传承体系建设的新气象,实现非遗传承发展的新格局,确保非遗存续力的持续显著增强。

三是与其他非遗法规政策形成有机关联,进一步形成管理上的闭环。《办法》是在原有文件基础上的提升,既注重工作的连续性,也注重与非遗保护新要求的衔接。《办法》推出的工作机制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相衔接,实现管理机制的关联,《办法》中明确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评定、管理、传承活动评估、退出等机制,这些管理机制环环相扣,同时也与项目管理机制、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机制等紧密关联,如第十八条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是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实现项目保护、传承人管理、补助经费使用等多项工作的有机关联和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的“闭环管理”。

总体来看,《办法》在要求上更加具体清晰,在程序上更加科学合理,在机制上更加健全完善,在管理方式上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破解非遗传承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对浙江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产生积极影响,也必将促进浙江非遗传承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浙江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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