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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30/2020-09961 公开分类
发布机构 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0-12-09
文  号 主题词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9 11:03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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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我厅草拟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8日前反馈省文化和旅游厅社会组织专班。联系人:俞思睿;联系电话:0571—85211019。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129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前置审查;

(二)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

(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它上级党委、机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前置审查事项,并负责具体办理。

第六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新设立社会团体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以促进新时期浙江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

2.由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旅游业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共同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5个;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浙江省内本领域、行业、学科、专业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组织任职的能力和条件;

4.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有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章程;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对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申请要求,鼓励加入已经设立的社会团体;对相对独立研究方向的,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以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8.活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9.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内容。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二)申请新设立基金会的,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繁荣发展等公益性质目的而设立;

2.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合法合规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5.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内容。基金会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三)申请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从事非营利性文化和旅游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必要的组织机构、必要开展活动的场所、必要的设备设施、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场所类建筑面积拥有房产权证或长期租赁(不少于10年)应在1000㎡以上;

3.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浙江省内本领域、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举办个人有一定本学科专业背景。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与该单位主营业务相关联。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最低开办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成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领导干部兼职批文。

(二)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可行性评估报告;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出资证明表(验资报告登记后再补);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明;领导干部兼职批文;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人事协议;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领导干部兼职批文。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的程序。社会组织的设立分为名称预登记、材料受理、批准设立三个阶段。

(一)名称预登记。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取得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并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复后可正式开展工作;

(二)材料受理。社会组织取得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后,应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纸质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到相关材料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查;

(三)批准设立。申请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业务活动范围应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机构职能范围。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请成立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下列审核工作:

1)成立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业务范围是否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监督与管理范围; 

3)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4)章程草案及验资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秘书长以上人选等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5)兼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6)发起人是否具备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一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

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发起人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经审核,凡符合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设立条件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成立的文件;经审核不同意成立或建议其向其他部门申请的,一般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妥。

申请人持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到省民政厅依法办理成立许可;完成成立许可手续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及时完成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的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受理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初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执行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变更事项包括:

(一)名称、业务范围;

(二)章程;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办公场所;

(六)注册资金;

(七)其他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改变章程、规定、宗旨的,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并督促办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决定注销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后,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前往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终止后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注销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第四章  年检初审

第十六条  每年社会组织年检在省民政厅发出年检公告或通知后实施,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社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填写《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并按年检通知完成符合性网上预审后,将线上年检材料、当年最新会员名册(一式三份)等年检材料的纸质版于15日内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并按组织章程,合法合规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初审确定为合格。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省民政厅年检工作通知,视情节轻重,年检初审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未开展活动、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规定或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明显存在廉洁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七)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八)现职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领取报酬的或未按规定经过审批的;未经审批在社会组织中担(兼)任职务的;

(九)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又未经相关表决和批准的;

(十)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十一)年检报告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的;

(十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的;

(十四)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或未按要求全面落实党建职能的;

(十五)出现政治风险事件。

第十九条 年检初审不合格的,相关情况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报省民政厅处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问题严重的,由省民政厅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处罚,并予以公告。年检连续2年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函请省民政厅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五章  社会组织评估

第二十条  为加强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鼓励社会组织参加由省民政厅开展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满两个年度且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

(三)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需重新评估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评估内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方式:通过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估;

(二)组织安排。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信用、业绩良好的社会组织,优先支持开展分类分批评估。在自愿申报的社会组织之外,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结合上年度评估情况,对符合条件但尚未评估的全省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商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第二十五条  评估申报程序

(一)社会组织按照所属类别填写《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协同省民政厅进行社会组织评估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将在官网公布参评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将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有参评社会组织告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的方式、时间、评估机构、人员等情况。社会组织要按照各类别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进行自评,并认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社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的,依据本管理办法、组织章程履行相关程序,按规定事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再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申请。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及换届审核程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换届结果不予认可;

(二)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如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应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三)章程拟制、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并履行规定程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须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初审,再报省民政厅审批核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社团开展年会、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等,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报告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等有关事项;社团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的名义变相敛财,确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由其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并妥善保管协议或合同;对因管理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省民政厅核定的名称,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得擅自将领导人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对外宣传。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兴办与其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准,再向省民政厅备案。社会组织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主办的内部刊物、公开发行的报刊,应按期及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须按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应依据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会组织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经政府采购流程确定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三)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四)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用于不符合规定的开支;

(五)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社会组织办公室负责将社会组织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http://ct.zj.gov.cn/)上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数字化建设,应及时将动态资讯、基本信息、年度重大事项等内容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并录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浙文人〔2015〕8号)同时废止,厅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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