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群众文化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2482330/2019-09656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9-01-25 |
文 号 | ZJSP66-2019-0005 | 主题词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群众文化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条件(试行)》的通知
ZJSP66-2019-0005
浙文旅人〔2018〕1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9日
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1983〕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群众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二)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
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四)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建立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一般申报条件
(一)申报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二)申报群众文化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第八条 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群众文化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申报,经群众文化系列高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可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创作)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三)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省“群文拔尖人才”、省“151”人才、文旅部“群文之星”“省文化和旅游厅优秀专家”“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万人计划”等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且单位有岗可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考评结合要求。申报人员须通过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知识考试。
(二)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等次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十一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年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须转评与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相对应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评后聘任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职务满1年,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方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人员除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副研究馆员
1.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
(三)研究馆员
1.精通群众文化及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群众文化相关学科的知识;
2.熟悉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群众文化相关业务的前沿信息;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是全省范围内群众文化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业务尖子。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1次。
2.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
3.在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2次;或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4次。
4.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市厅级以上奖项1项。
5.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撰写项目申报文本1项,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市厅以上级文化艺术活动3次。
2.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
3.在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4次;或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8次。
4.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项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奖项2次。
5.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撰写项目申报文本1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五条 专业学术成果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报)发表1篇以上。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报)上发表3件以上。
3.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省部级奖项,或获市厅级一等奖3次以上。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2件以上。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二)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报)发表2篇以上。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报)发表6件以上。
3.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3件以上。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审议组通过材料审核、论文盲审、业绩成果鉴定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委会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条件中“作品”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等各门类创作作品,“节目”指表演艺术类作品的舞台呈现。
(二)条件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传播”指群众文化报刊、群众文化网站等专业工作。
(三)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四)条件中所规定的作品(节目),均指第一创作、辅导人所取得的成果。
(五)条件中“主持”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责任人、总策划、总导演、艺术总监、执行总导演等;创新项目和课题研究的责任人、组长、第一执笔人。
(六)条件中“授课”是指在参训人数30人以上的培训班上讲课,且时间不少于2个课时。
(七)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八)条件中的“市”指设区市。
(九)条件中所指重要人才项目是指省委宣传部、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以及省(部)级以上单位实施的具有重要影响力且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人才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