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2330/2015-088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成文日期 | 2015-05-23 |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管各社会组织、厅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厅管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经厅党组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2015年3月2日
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我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 省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除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外)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工作,社会组织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审查等工作。省文物局负责民办博物馆(纪念馆)的成立登记前置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根据社会组织性质确定归口管理的业务处室,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前置审查已列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必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递交成立申请材料。省文化厅、省文物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审批平台审查受理社会组织的成立申请。
第五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
1.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
2.由文化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以上;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省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6.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9.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业务处室专业意见。包括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处室,履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在专业上还存在哪些需要充实完善的地方等。
(二)基金会:
1.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省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的范围,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具体条件依照《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办法(试行)》(浙文人〔2008〕42号)执行。
第六条 成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筹备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务处室意见。
(二)基金会:
申请报告;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验资证明表(验资报告登记后再补);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明;住所证明;业务处室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报告;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住所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业务处室实地勘察意见;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
第七条 成立社会组织的审查程序
1.申报材料受理。省文化厅人事处或省文物局博物馆处(负责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的成立申请)对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当即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文化厅人事处或省文物局博物馆处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对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人事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需由申请受理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地勘察。
3.出具审查意见。省文化厅或省文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并通过统一审批平台和书面形式回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第八条 社会组织成立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省文化厅或省文物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许可审批。
2.获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省文化厅(或省文物局)、省民政厅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第九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条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
省文化厅不再受理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设立初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执行省民政厅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事项变更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其他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注销
(一)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在省文化厅业务处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省文化厅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四)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由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事先报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向省文化厅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履行会员大会及换届审核程序,省文化厅对换届结果不予认可。
(二)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如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应按